义务之违反,构成责任承担之前提。《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违反上述义务所生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已有明确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业判断规则”旨在为董事的商业决策风险提供避风港,从规则设置初衷上而言,“商业判断规则”并非为董事创设行为准则或者义务,而是董事公司责任审查中的责任阻却事由。从境外的适用情况来看,“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主要审查董事作出的商业决策行为,是否保持“独立性”、是否基于“善意”为之、是否符合“注意义务”,对于“注意义务”之违反存在何种过失...在规则适用上,该种审查标准无异于向董事宣告应当按照审查要素所要求的行为标准行为,否则,董事将不受“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董事最终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接受其他责任阻却事由的审查。继而,选择“商业判断规则”与确定董事行为标准之间,难谓有所区别。

“商业判断规则”的主要审查要素

1、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范围

商业判断规则针对的是董事的经营、决策行为。

2、董事行为的独立性

此处的“独立性”体现为董事的经营、决策行为与公司不存在厉害关系,不受特别利益、无关因素的影响。

董事作出经营、决策行为时,已经获取了采取行为所应考虑的合理信息,并在此信息基础之上,作出合理的决策。

董事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为公司的最大化利益而为行为。董事行为不存在欺诈、不合法、越权、浪费公司资源等情形。

“商业判断规则”即是审查标准也是行为标准

“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意味着在追究董事公司责任时,应当审查董事行为是否符合“适用范围”、“独立性”、“注意义务”、“善意”等方面的标准,无异于向董事宣告按照该种标准行事才能免受责难。因此,“商业判断规则”即是事后董事责任的审查标准,也宣告了董事事先的行为标准。

董事“忠实”、“勤勉”义务已包含“商业判断规则”所要求的行为标准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忠实”义务,要求董事不得从事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并且,董事在行为时,应当以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为基本原则。从该种意义上来看,董事的“忠实”义务,在概念外延上,相当于上面提到的董事行为的“独立性”+“善意”。《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勤勉”义务,内涵上过于宽泛,但可以肯定的是应当包含上面提到的董事的“注意义务”。

所以,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也就意味着不存在“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空间。本文观点认为,国内没有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的必要性。目前,国内审判实务中,也很少引用“商业判断规则”进行说理论证。

然而,董事“忠实”、“勤勉”义务内涵、外延尚不够清晰、明确,难以成为董事行为的行为标准和行为指引。国内仅需通过司法指导案例或者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将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细化为董事所应遵循的行为标准即可。可见,重新创设“商业判断规则”并无实际意义。

至于,是否通过“商业判断规则“提高董事过失之门槛,则是一国在政策上的选择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董事责任以“一般过失”为构成要件。然而,美国法院实务中,以董事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作为审查董事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是选用“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各国政策各有考虑,这也并非判断是否适用“商业判断规则”的重大区分标准。